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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海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基金专项用于为南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而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第四条 基金由南海区财政局拨给。其中首期500万元。2004、2005年的补充基金的拨付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具体数额按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商定。
第五条 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余额的五倍。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协调机构
第六条 成立基金贷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经济贸易局、区人民银行及承办的商业银行等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建立定期的联系与沟通机制,确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处理小额担保贷款呆账、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对贷款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基金担保机构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担保机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四部委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经营运作,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决议;
2、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基金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基金工作计划;
3、负责基金的到位;
4、编制基金的年度决算;
5、负责制订并经批准后执行基金的存放和运用计划,并对基金的具体使用进行审批;
6、审批担保项目,并向银行签发担保书;
7、提请协调小组审议、上报基金坏帐核销申请;
8、提请协调小组审议、上报补充基金的方案。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根据《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基金扶持的对象为南海区内的下列四种人: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和已再就业的人员。
第九条 上述四类人员需要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法定退休年龄内,且身体健康;
2、 持有本人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3、诚实信用,能保证按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4、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有可行的创业经营项目;
5、自筹资金不足;
6、其自有的资产达不到银行贷款抵押物的标准或抵押物不足。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照顾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贷款银行为南海区内与担保机构有协议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与之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贷款事宜,并进行规范性操作,确保贷款的正确使用。
对非协议合作银行的贷款担保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贷款通则》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及贷款方的实际情况,担保期最长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十三条 对单个借款人的担保额度控制在本金2万元以下及其正常的银行利息。
第十四条 基金的担保程序为:
1、个人自愿申请;
2、社区推荐;
3、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4、协议银行有贷款意向;
5、担保机构进行条件审查和风险评估;
6、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已婚申请人并应提供夫妻连带还款责任书;
7、对符合条件者出具保函;
8、担保后续跟踪;
9、担保结束或代偿;
10、代偿项目追偿。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经担保机构批准后,存放于与之有协议合作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运行的形式,在保证担保业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部分基金尚可开展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购买国债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必须在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启动追收程序,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日起至追收不成由担保机构以基金向银行履约代偿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对有条件的借款人继续追收、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收入。
第十八条 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20%时,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协调小组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1、被保证人死亡,其遗产按法律分配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条 坏账由担保机构向协调小组提出报告,经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核销。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收入范围:
1、政府拨付基金收入;
2、政府拨付基金补充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和基金运作收益;
4、代偿后追收收入;
5、捐赠收入;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支出范围:
1、代偿支出;
2、机构设立和存续的登记管理费用支出;
3、法律、审计费用支出;
4、调查、评估、登记费用支出;
5、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基金按季度核算,由担保机构于下一季后7日内向协调小组报告上季度基金的财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接受协调小组和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清算由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及组织实施。清算时,基金在扣除各项负债和清算费用后,其剩余的净资产按南海区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使用贷款的情况和效益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自觉地、实事求是地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自救、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如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担保机构将与贷款银行合作,提前收回借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可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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