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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精神,为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持有本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为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补贴对象 培训持有本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本区职业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承担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培训项目.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的人数,给予每人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补贴条件 1、持有本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培训项目只限于技术工种; 3、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补贴时间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 五、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持有本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结束后,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失业证》(复印件); 2、《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岗位)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佛山市南海区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5、《佛山市南海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原件); 6、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拨付。 1、镇(街道)及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后,对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后,在职业培训机构提交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已办理XX年度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专用章,在<<花名册>>上加具初审意见并盖章,收<<申请表>>和<<花名册>>原件,其他材料收复印件,送区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区劳动保障局对有关材料审查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与印章,并将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和转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从当月11日起开始计算。 3、区财政部门核定拨款。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材料后,在30日内完成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的核定拨款工作,并将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直接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同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六、补贴资金支付来源 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由区财政在再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其他 (一) 职业培训补贴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 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三)职业培训机构要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请款手续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职业培训机构,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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