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精神,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持有本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补贴对象
成功推荐持有本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本区职业介绍机构。
二、 补贴条件
本区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到区内用人单位就业,并且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一年以上。
三、 补贴标准
每成功推荐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发给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 申领补贴时间
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
五、 申领 、审核和拨付补贴程序
(一)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且用人单位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持下列材料向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失业证》(复印件);
2、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推荐书》(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证明(原件);
4、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5、《佛山市南海区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原件)
6、《佛山市南海区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以下称《花名册》、原件);
7、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近三个月);
8、《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9、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拨付。
1、镇(街道)及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后,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后,在职业介绍机构提交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已办理××年度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专用章,在《花名册》上加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收《申请表》和《花名册》原件,其它材料收复印件,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区劳动保障局对有关材料审查后,在《申请表》表上加具意见,并将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有关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和转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从当月11日起开始计算。
2、区财政部门核定拨款。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有关材料后,在20日内完成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定拨款工作,并将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同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六、 补贴奖金支付来源
本区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补贴由区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 其它
(一)职业介绍补贴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的失业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三)职业介绍机构要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请款手续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职业介绍机构,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本补贴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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